コーポレートガバナンス組織図
会計監査委員会
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,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。 本委員會獨立董事之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;因故解任,致人數不足前項或章程規定者,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。獨立董事均解任或缺額時,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,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。
本委員會之運作,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:
- 一、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。
- 二、簽證會計師之選(解)任及獨立性與績效。
- 三、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。
- 四、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。
- 五、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。
審計委員會委員資料如下:
| 姓名 | 學歷 | 經歷 | 現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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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楊明經 | 東吳大學會計系東吳大學EMBA學院碩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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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林錦隆 | 東吳大學法律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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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群法律事務所-主持律師 |
| 葉曄 | 靜宜大學會計系 | 晁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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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楊仁毓 | 美國大學華盛頓法學院法學博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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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項目 | ダウンロー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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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 |